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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家中休养身亡 死者家属获赔14万
发布时间:2011-08-30 11:42:4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唐晶)   遭遇交通事故导致脑部颅内出血,辗转救治病情得以平缓,回家休养期间突然死亡,死者家属起诉肇事方要求承担赔偿责任。8月29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赔偿死者14万余元。

    2010年8月13日,凌艮香(死者)驾驶二轮摩托车前往县城,途中与张新年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两人两车当即翻到,凌艮香被送往县中医院救治,救治期间未脱离生命危险即转入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随后转回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0多天后返回家中休养。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凌艮香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新年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10年12月18日,凌艮香突然高热、神志不清,几近昏迷,还没等家人打通急救电话,凌艮香便离开了人世。之后县人民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书认定凌艮香死亡系车祸颅脑损伤引发肺部感染致身体功能衰竭。死者家属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向肇事车主张新年及保险公司索赔治疗期间的损失和死亡赔偿金共计19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对凌艮香的死因提出异议,认为凌艮香在其家中死亡,究竟因何原因死亡原告方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医院的死亡证明也停留在简单的判断,并未进行尸体解剖等鉴定,不足为据,另外,其还指出凌艮香死亡之后原告方应及时通知被告公司派员进行尸检,故辩称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次事故发生到凌艮香死亡的四余月中,死者一直处以治疗休养状态,回家休养期间亦未停止服用药物和治疗。结合其病历记载及县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足以证明凌艮香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安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项12万元(含已给付的医疗费10000元);被告张新年赔偿原告方超出部分款项21048元,合计人民币141048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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