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葛春兰)
2011年8月3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财保公司付给原告熊洪泉人民币87186.75元,剩余赔偿款900元由被告李仁如负担。扣除被告李仁如支付医疗费4800元,原告熊洪泉应返还被告李仁如人民币3900元。
2009年6月28日10时15分许,被告李仁如驾驶小客车行至丰城市公安局城镇分局前,超越障碍物时,与对面由原告熊洪泉驾驶的小客车倒车镜相撞,造成原告熊洪泉被倒车镜玻璃刺伤眼睛。原告熊洪泉在医院住院治疗。交警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仁如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熊洪泉不负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原告熊洪泉因本次事故致左眼球穿通伤,愈后左眼视力光感,不能矫正,构成八级伤残。
法院认为,原告熊洪泉提供的事故认定书经质证和法院审查,合法有效。被告李仁如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由于被告财保丰城公司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原告熊洪泉的损害承担的法定责任,同时,对医疗费用是否应核减、由谁核减目前法律未作界定,因此,对被告财保丰城公司提出应核减医疗费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告熊洪泉的其他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赔偿金额应依法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