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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过半菜未上齐 酒店瑕疵担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1-08-30 11:56:4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其明)   婚宴过半,菜仍未上齐,婚姻大事受影响。8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一审做出判决: 被告李自贤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海拉尔贝尔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贝尔大酒店餐饮费6663.2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自贤因欲为儿子筹办2010年6月28日举行的婚礼,于2010年5月13日向原告海拉尔贝尔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贝尔大酒店交纳200元押金,在原告酒店以每桌405元的标准预订15桌酒席,婚礼开始前,被告李自贤通知原告又新增加5桌酒席。婚宴进行中,原告上菜的速度略慢,并且将被告李自贤后增加的5桌酒席中的“红焖鱼”制作为“清蒸鱼”,婚礼结束后,被告李自贤在金额为8579元的结账单中签字确认。在原告索款中,被告李自贤以原告酒店在婚宴中上菜速度过慢影响了被告名誉为由,拒绝交纳所有的婚宴款,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双方认可的价格,给付婚宴款8579元。庭审中,被告对金额为8579元的结账单中的签字认可,但认为其当时是在空白纸中写的名字,该结账单中具体明细及金额原告是后填的,经法院释明后,被告拒绝进行笔迹鉴定。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通过协商、预订,餐饮服务合同依法成立。被告李自贤消费后,应当依据双方的约定向原告履行交纳餐饮费的义务,但因原告在向被告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上菜过慢、后五桌上错菜等瑕疵,给被告为儿子操办的婚礼造成不应有的影响,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的婚宴过程及双方认可的证据及事实,法院认为本案应当在依据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对原告诉讼主张在20%的范围内予以相应减免,故判决被告给付原告餐饮费6663.20元(8579元—8579元X20%—200元押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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