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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终服法 群众得心安
单县法院公开审判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发布时间:2011-08-30 15:33:45
光明网讯(通讯员 田源)
近日,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了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赵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宣某有期徒刑七年、丁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徐某有期徒刑五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耿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宣某等采取交叉作案等方式,疯狂盗窃作案。赵某参与盗窃作案13次,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6500余元;被告人宣某参与盗窃作案7次,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34600余元;被告人丁某参与盗窃作案7次,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42300余元;被告人徐守军参与盗窃作案6次,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5300余元。以上四名犯罪分子多次作案,数额较大,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较大损失,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耿某、王某自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在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而予以收购。耿某收购电动车6辆、摩托车2辆、“五征”牌机动三轮车一辆、“清华同方”电脑一台,总价值达到人民币30100余元;被告人王某收购电动车5辆,价值人民币6500余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件审理中,单县法院高度重视这起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案件,按照规范化量刑的要求,坚持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注重实效。使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极大震慑了犯罪,为人民群众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生活、生产环境,促进了社会和谐。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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