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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虽无效 所欠款项还应付
发布时间:2011-08-31 08:54:23
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起进)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汤发章偿付所欠原告张永祥工程款50000元。
审理查明,江西省余干县远铃发展有限公司系鄱阳县油墩街镇水产批零市场开发商,2009年7月15日,被告以该公司名义与原告张永祥签订了油墩街镇批零市场建房合同书,该合同规定,批零市场商品房均由原告施工承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开工时间组织施工队进场施工,并按照被告的指定,建造被告的办公大楼。 原告施工两个月后,当地村民因土地补偿款与被告发生争执,到工地阻止施工,致使原告被迫停工。被告交涉好后,原告继续施工了一个多月,因被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工程款,造成原告雇请的施工队强行停工。2010年春节后,原告通过与被告协商,认为被告资金困难,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达成口头解除合同协议。2010年6月,双方通过对原告已建成的实际工作量,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了估算,并对原告因停工所发生的损失赔偿达成了一致意见。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0多万元工程款后,被告还欠原告50000元工程款,即当场出具了欠条,并注明了在2010年7月底付清。此后,原告多次催收均无果。 一审法院认为,因原告为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房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实际履行了合同规定义务,并实际完成了部分工程,且被告对这部分工程进行了验收并进行了估算,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5000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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