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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场跑步相撞致伤 两同学同等担责
发布时间:2011-08-31 09:56:48
光明网讯(通讯员 付安平 刘智)
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陈根生赔偿原告付腾各项经济损失14003.96元。
原告付腾与被告陈根生的儿子陈政(1994年出生)同系樟树市昌傅中学初三学生。2009年12月9日晚8时,付腾与陈政同到学校操场跑步。跑步期间,陈政的右肘不慎撞到原告付腾的左髂致其受伤,付腾当即被学校送往医院。经诊断,其左髂前上棘骨折,共用去医疗费14000元。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口头协商,被告答应赔偿原告各种费用10000元,并当即支付了5000元。原告出院后,原告父亲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5000元,均遭到被告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付腾与被告之子陈政在跑步过程中,由于双方均疏忽大意,没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导致陈政将原告撞伤,原告与陈政对此事故的发生都有过失,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经核实,原告花费的医疗费等共计28007.38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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