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龚建凡)
2011年8月3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春明赔偿原告熊娟英16953元,扣除已支付的3227元,还应赔付13726元;被告李涣、精通公司各赔付给原告熊娟英3391元,被告杜仁和、江每泉共同赔付给原告熊娟英3391元;其余款项款由原告熊娟英自负;被告李涣、杜仁和、谢海兵、精通公司与被告李春明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0年10月10日上午8时左右,熊娟英由李春明雇请来到精通公司建筑工地做小工,准备做公司厂房二楼顶面工程。熊娟英在卸装汽车上推水泥的小翻斗车时,从汽车上不慎滑落到地上摔伤,随即由李春明送到医院治疗。同年10月26日,经法医鉴定,熊娟英构成九级伤残。又查明,精通公司将其建筑工程承包给无相应资质的李涣,李涣将石工工程转包给无相应资质的杜仁和、谢海兵,谢海兵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无相应资质的李春明。李春明仅支付给熊娟英3227元后,要求和其他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因其他被告均认为自身没有责任,为此酿成纠纷。熊娟英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五被告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精通公司将建筑工程承包给被告李涣,被告李涣又将石工工程转包给被告杜仁和、谢海兵,被告谢海兵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告李春明,被告李春明雇请原告熊娟英做小工。原告熊娟英在劳动过程中受到损害,被告李春明应承担50%的责任;被告李涣、杜仁和、谢海兵转包工程给无资质人员选任不当,被告李涣应承包10%的责任,被告杜仁和、谢海兵共同承担10%的责任。被告精通公司承包工程给无资质人员选任不当,应承担10%的责任。原告熊娟英未尽安全注意的义务而不慎摔伤,应自负20%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