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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自行车接连二次被撞 构成伤残获赔38万
发布时间:2011-08-31 11:52:38


     光明网讯(通讯员 甘万清)   2011年8月3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实业公司、李威、酒店共赔偿原告雷议军381138元;被告程旭、实业公司对被告李威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别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贺敬远对被告酒店承担的赔偿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0年8月1日19时50分,李威借用程旭的轿车(该车挂靠于一实业公司)从南昌市往新干县方向行驶,途经国道105线1761KM+21M处,与同向骑自行车的雷议军发生碰撞,致使雷议军受伤翻倒在公路上,又被后面同向行驶由贺敬远驾驶酒店所有的轿车前保险杠碰撞头部,二次碰撞造成雷议军受伤的交通事故。雷议军住院治疗101天,用去医疗费用计币92912元。出院医嘱建议其加强功能锻炼、营养,3个月后来院行颅骨修补术。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威、贺敬远应负事故同等责任,雷议军无责任。经法医鉴定,雷议军已构成二级伤残,占全残的90%。贺敬远驾驶的轿车在保险实业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雷议军住院期间,李威仅付2.45万元,故雷议军诉至法院,要求李威、实业公司、贺敬远、酒店、程旭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保险实业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审查,合法有效。即李威、贺敬远承担同等民事责任。保险实业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依法承担保险责任。程旭作为肇事车辆的被借用人,依法对李威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实业公司作为该车辆的挂靠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酒店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且贺敬远系该单位员工,故酒店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贺敬远在本次事故中,作为直接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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