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未成年人交通肇事伤人 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11-08-31 14:27: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晨西)   年仅17岁的刘威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撞伤王云,因为赔偿费用双方协商未果,王云将刘威及其父母起诉到河南省太康法院。8月31日,太康法院审结该案,依法判决被告刘树,魏丽赔偿原告王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8965.65元。

    2011年3月16日,被告刘威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沿太逊公路行驶至毛庄镇张庄村时,将同向行驶的原告王云撞伤。原告经在太康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5天,原告共花费医疗费3865。65元,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盆腔骨折。3月26日,太康县公安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事故认定,被告许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原被告经人从中多次调解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太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太康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予以采信。原告由此产生的合法损失依法应得到赔偿。被告刘威年仅17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其造成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由被告刘威的监护人被告刘树,魏丽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太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