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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漏水新装房屋受损 房主起诉索赔被驳
发布时间:2011-08-31 15:36:5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8月31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徐枫的诉讼请求。

    原告徐枫购买泗洪县名汇别院3元205室房屋一套。2010年3月,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康达牌太阳能一台,并由被告负责安装,经测试无其他问题后,交与原告使用。原告支付了太阳能款1600元。2010年10月2日6时许,原告家的太阳能热水器在上水过程中发生进水管接口处脱落,导致自来水流入室内,造成复合地板、衣柜、门及门套受损。2010年11月10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29400元及利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

    被告万新宇辩称,被告在为原告安装太阳能时,原告家的地板、门之类都没有安装,全是后装的,有可能太阳能接头螺丝被搞装璜的人松动过,也有可能是水上满了造成损失后将接头螺丝松掉。原告所购的太阳能不是自动上水,上水时应尽到看护责任。综上,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泗洪法院委托徐州公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受损财产进行评估。2011年3月22日,得出评估报告,山荣荷木复合地板16595元(更换费用)、皇朝家私衣柜7905元(修复费用)、金迪门及门套4900元(修复费用),合计29400元。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1000元。另查明,地板的评估费用中包括地板拆除费及垃圾清理运费。

    法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安装太阳能后进行了测试,经双方确认没有其他问题后交由原告使用。原告提供的出警现场情况登记表虽记载进水管接口处脱落,但不能证明就是被告安装不当所致。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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