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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中院审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1-08-31 16:25:37
案由: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11-08-29 09:0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基本案情: 赵秦与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京津花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车库使用权协议书》,购买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一套和车库一个。赵秦以所购楼房和所购车库面积实际存在误差为由,诉请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令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为赵秦办理入住手续。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律规定面积误差不大于3%是针对楼房的,而不是针对车库的为由抗辩。一审判决赵秦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19—1—601号的房屋款9443.37元。赵秦給付后,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3日内协助原先办理楼房入住,一审判决生效后,赵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 来源:
廊坊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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