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以介绍工程为名诈骗保证金十万终审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1-09-01 10:01:4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健)   以介绍工程为名收取他人十万元工程保证金,收钱之后却以种种理由推脱并拒绝退还工程保证金。8月31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上诉人易美华合同诈骗一案,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查明,2005年2月,被告人易美华打电话给其弟易某,告诉他可以在新余搞到新余市文化健身广场的附属工程做,但要交纳3%的工程保证金。2005年3月,易某到新余实地考察后,因没有钱,便邀集被害人谢某、邱某一同来做该工程。2005年3月9日,易某与两被害人一同前往新余实地考察,易美华将新余市文化健身广场项目向三人介绍后,三人便到项目实地查看,看到确实有该项目工地在施工。2005年3月15日,被害人谢某、邱某人每人凑了5万元共计人民币10万元,通过谢某的帐户转给易美华。易美华收钱后,将钱全部用于个人日常开支。2005年4月19日,易某、邱某、谢某三人在于都签订工程合作协议。之后,被害人邱某、谢某多次通过易某催要工程做,易美华均以种种理由推脱并拒绝退还工程保证金。直到2007年7月15日,邱某、谢某只好叫易某向两人出具了每人5万元的借条并承诺每月2%的利息。另查明,易美华的亲属在案发后已将10万元非法所得退还给两受害人。

    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易美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易美华不服判决,认为本案是民事纠纷,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其无罪。

    赣州中院认为,上诉人易美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关于易美华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易美华未取得新余市体育中心项目建设承包权,在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仍以有权发包工程为名,隐瞒事实真相诱使被害人与其订立协议,收取被害人10万元工程保证金,且将该10万元用于个人开支,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客观上用于工程开发以外的开支,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因此,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原判综合考虑易美华合同诈骗的数额巨大,退清了赃款等量刑情节,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是最大程度的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