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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客摩托侧翻水塘 乘客抢救无效死亡获赔
发布时间:2011-09-01 10:52:0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胜)
2011年9月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赖国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赖国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聂细女医疗费元、安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37014元。
2011年7月7日上午,杨海保在丰城建材市场找到赖国军,二人讲定以30元运费由赖国军搭载死者及水泵、塑料管等物至拖船集镇。当日上午10时许,赖国军驾驶正三轮摩托车搭载杨海保及货物行至105国道1787KM+670M处,因驾驶不当,摩托车侧翻后掉入公路边水塘,赖国军和杨海保也随车掉入水塘中。事故发生后,赖国军将杨海保送往医院救治,杨海保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海保因溺水窒息并胸部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赖国军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海保不负事故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聂细女(系杨海保之妻)起诉要求赖国军赔偿医疗费、安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8992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赖国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赖国军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 、交通费 、安葬费 、死亡赔偿金 、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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