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不按时还贷被抓 过了担保期仍不还被诉
发布时间:2011-09-02 11:23: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南德)   2011年9月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罗辰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邮政储蓄银行借款本金15189.9元,利息10056.53元;被告徐理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罗辰于2008年12月20日向邮政储蓄银行申请贷款,并于同年12月29日签订《商户联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罗辰借款100000元,借期一年,年利率为15.84%,如罗辰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逾期罚息,并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罗辰前期按期偿还了利息,但从2009年4月29日开始还本付息,罗辰就经常拖欠贷款本息,银行在催收未果的情况下,于2010年初以罗辰涉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2010年3月19日罗辰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书面保证在同年5月30日前付清贷款本息,徐理自愿为罗辰的还款计划提供书面担保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截止2011年5月24日,罗辰尚欠贷款本息41747元未还。为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宜春丰城市支行起诉来院,要求罗辰偿还上述欠款并解除合同,徐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罗辰未按约定及时还款酿成纠纷,应负该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按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因该合同履行期早已超过自然终止,无需解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余款的效力,因此被告罗辰仍应负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罗辰偿还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徐理自愿为被告罗辰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徐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罗辰辩称罚息太高的辩称理由,经审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已有书面约定,被告罗辰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应该明知,故其辩称理由,不予采纳。审理中,被告罗辰已归还部分欠款,尚欠贷款本金15189.9元,利息10056.53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