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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戏耍磕伤牙 学校管理失职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1-09-02 14:39:08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旗)
9月1日,河南省汝南县法院对一起校园内学生健康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汝南县某学校支付原告李家乐义齿安装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计5976.78元。
11岁的男孩李家乐系汝南县某学校四年级学生。2010年12月22日下午四点左右,李家乐在学校办公室门外站着等候老师安排回家。此时,同学涂某某跑过来抱了一下李家乐,涂某某放手时,李家乐滑倒在地,把牙齿磕伤。经驻马店蔚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家乐左上切牙缺失,侧切牙冠折,属10级伤残。另该所还出具司法评估意见,李家乐牙齿修复治疗和义齿安装需治疗费用(包括材料费)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家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学校就应当对其尽到监护职责,对其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原告李家乐受伤虽系两儿童嬉戏所致,但被告的教师近在三、四米外,未充分注意控制学生情绪,没有更好的尽到管理职责,因此,对于事故的发生被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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