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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法院审判职能 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作者:时文   发布时间:2011-09-05 11:25:30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中央正确把握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新特点,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是社会管理领域的重大改革,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时代赋予法院的重要社会责任,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这项工作使得法院以更为广阔的视野、更为能动的姿态履行职责,使法院的整体工作紧跟时代步伐、与时俱进。人民法院应该坚持党委政府的领导,立足执法办案职责,延伸创新职能,要找准切入点,把握好结合点,遵循司法固有规律,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理性恰当地参与到社会管理创新中去,为该项工作作出自身应有贡献。

    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稳定治安环境

    构建和谐社会,稳定是前提和基础。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和深化依法治理活动,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各种严重刑事犯罪。要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严把案件审判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不断提高刑事案件审判能力,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司法追究。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惩治犯罪只是手段,通过惩治犯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预防犯罪发生、促进社会和谐才是目的。法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做到有利于惩罚犯罪,防止打击不力;有利于促进和谐,防止打击过度;有利于预防犯罪,减少重罪发生;有利于改造罪犯,减少重新犯罪。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通过案件审理惩罚犯罪、震慑犯罪,实现预防犯罪、维护稳定、减少对抗、促进和谐的目的,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量刑规范化的目的就是要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量刑的公正和均衡,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更好地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从而更好地履行社会管理职能。要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优良发展环境

    依法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当前的许多社会矛盾,都是源于经济发展的同时,社会管理没有跟上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不公。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任务就是解决社会不公、促进社会公平,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公正也是对司法的本质要求,公正的司法可以彰显社会公正,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公正的审判会化解矛盾、平息纠纷,不公正的审判却会激化矛盾、制造纠纷。因此,必须立足维护司法公正,并以司法公正促进社会整体公正,实现整体法治环境的优化。要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实质,在全社会倡导程序公正,更加注重对弱势一方的法律保护,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要贯彻主体平等和意思自治原则,做到不偏不倚,平等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对待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重视保护私有财产权及其收益,鼓励社会财富创造。要按照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调整和规范民商事活动,维护民商事关系的平等性,树立民事行为的诚信观念。要强化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监督,加大司法审查力度,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和请求权,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案件的审理,促进行政机关和人民群众增强法治观念,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创造和谐社会环境

    “化干戈为玉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保障,是对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考验,也是检验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标准。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这一原则是在目前“矛盾凸显期”,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应时调整。强化调解工作契合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矛盾纠纷高发且日趋复杂的当今社会,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有利于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人民法院要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积极探索刑事自诉案件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认真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尽量化解当事人怨恨,缓和对抗情绪。做好行政案件协调工作,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官民和谐。积极促成执行和解,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同时注重规范调解工作,对不能调解及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裁判,切实发挥调解和判决两种结案方式在化解矛盾中的作用。尽量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既要切实解决重判决、轻调解导致的不愿调、不会调的问题,又要防止因片面追求调解率带来的违法调、强迫调的问题,绝不能因注重调解而违背公开审判的原则,要坚决防止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同时,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把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探索和推动各种诉讼替代解决办法,进一步健全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处理机制。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满足多元化心理需求、化解多元化的矛盾纠纷的必由之路,也是社会管理创新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法院是解决纠纷的专门机关,也应当是多元纠纷解决的主力军、推动者,应当发挥主导作用。要主动争取党委的统一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在坚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司其职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司法的引导、保障、促进作用,与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等组织密切配合,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法律指导,积极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促进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化解社会矛盾的良好局面。

    四、完善创新服务方式,保障公平法治环境

    人民法院必须牢固树立发展为大、发展为先、发展为重的思想,始终服从服务于发展的第一要务,注重发挥司法保障作用,依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鼓励以求真务实的态度,从实际出发,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构建路径。当前,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就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找准服务经济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真正做到主动融入、主动对接,不断增强依法促进发展、服务发展、保障发展的意识、能力和水平。要针对在审判、执行、信访等工作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堵塞社会管理漏洞,提升各环节的社会管理水平,推进完善社会管理机制,防止因工作措施不当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避免或减少因社会管理不当引发的矛盾纠纷。同时,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在司法领域引发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的研究,及时归纳社会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共性法律问题,为社会管理决策提供重要依据,促进社会新型管理秩序的形成。要增进司法的透明度,立案条件、收费标准、诉讼风险等群众应该知道的事项,都向当事人公开告知,除法律规定不予公开审理的案件,全部公开审理,杜绝暗箱操作。要加强内部监督,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建立和完善临界催办和督办制度,杜绝超审限案件发生,落实审判质量管理措施,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确保案件的质量。要落实司法为民措施,运用远程立案,就地审理,巡回办案等方式,方便群众诉讼。特别是要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倾情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切实保障弱势群众的诉讼权利,真正让群众得到实惠,使有理无钱的群众能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确保法律公正实施和维护法律的尊严。要注重加强民意沟通,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增强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缩小司法价值判断与社会价值判断的差异,实现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的价值重合。要通过加强对各类诉讼案件情况的综合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第一手资料,建立审判信息评估分析机制,深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反映在司法领域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完善对社会问题审判信息预警工作机制,为党委、人大、政府依法决策提供前瞻性、有价值的参考。切实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排查摸底,特别是审理矛盾比较尖锐的重大敏感案件,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做到事先研判,准备在前,应对有方,防止因工作措施不当影响社会矛盾化解。

    (作者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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