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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社会管理创新视角下的能动司法
作者:路景兰 周丽丽   发布时间:2011-09-05 15:36:29


    一、引言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江苏法院视察调研时指出,坚持能动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活动的必然要求。“能动司法”理念的提出使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的“能动司法”产生了极大的兴趣,也引起了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持久而热烈的探讨。

    关于我国能动司法的内涵,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认为,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简而言之就是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由此可见我国能动司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能动司法是服务型司法,人民法院必须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要求,积极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等能动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责;二是能动司法是主动型司法,人民法院必须主动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判形势,主动回应社会司法需求,切实加强改进工作,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主动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司法合力;三是能动司法是高效型司法,人民法院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1]

    纵观我国能动司法的发展其特征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我国能动司法具有实施的统一性。我国人民法院所实行的能动司法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它在全国法院得到有系统地组织和实施,有自上而下的监督和指导,它不同于西方司法能动主义依赖于个别法官的自由选择和法官造法,完全可以避免结果的混乱;二是我国能动司法强调社会矛盾的化解。相对于西方对裁判方法的过分追求,我国能动司法更关注审判方式和工作作风的改革。能动司法在审判活动中要求法官选择最恰当的方法和时机、运用正确的方法妥善处理纠纷,高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而非过分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和法律解释;三是我国能动司法强调法律的统一适用。我国能动司法在法律适用上更加强调审判监督指导机制和司法解释的作用,强调加强对新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敏感性案件以及连锁性案件的监督指导,强调凡属适用法律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及时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指导,强调统一司法尺度,规范裁判标准,而不鼓励法官个案的造法活动。[2]

    能动司法是适应我国的国情,针对消极、被动司法的理念提出来的,绝不是我国人民法院的应时性口号,而是人民法院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司法理念,它要求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在一切可能的条件下,积极主动地回应司法的社会需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而不是一味地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回避司法应当承担的政治与社会责任。我国倡导能动,并不否定、改变司法被动性的本质属性。能动司法它体现的是司法运行方式的适度主动和适度干预。主张人民法院和法官面对新型权益纠纷在不与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相冲突的前提下,秉承正义的法律价值和理念,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问题的性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积极地开展工作,切实有效化解矛盾。能动司法所追求的司法效果,是一种综合效果,它强调法律效果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强调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的有机统一,强调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人和的有机统一,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

    二、能动司法理念的意义

    最高院提出的“能动司法”理念,是从当前的中国社会现实需求出发,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制度的状况提出的,是对政治国情的选择和适应,体现了国家核心控制力强化的趋向。这一理念符合社会管理创新对司法的基本认识。从社会管理创新角度来看,能动司法能够弥补法律之缺陷,提高审判机关对于复杂变化的社会的适应性,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经济发展。在当前形势下能动司法理念的提出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案例一:法官甲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诉讼标的是10万元,被告在庭审结束后东翻西找拿出已还款3万元的还款凭据,要求法庭组织质证,但原告不同意,认为已经过了举证期限,拒绝质证。法官甲没有机械套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组织了质证并判决被告偿还7万元。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服判息诉。[3]

    案例二: 2010年,宁波市造船业的龙头企业恒富集团、蓝天造船公司停产,债务总额达30多亿元,后被原材料供应商等60多个各类债权人告上法院,其员工也提起了劳动仲裁。2011年,此案进入破产程序后,主办法官及时向院领导汇报案情,法院主动配合当地政府,通过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向全国招募战略投资者,经过反复比较筛选,最后确定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为破产重整方,使两家造船企业获得重生。

    在案例一中,法官甲如果机械的遵循法条,不组织质证,并判决被告偿还原告10万元,上诉是必然的,即使上级法院维持原判,被告还会申诉,最终还是赔偿7万元。这样做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也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得不偿失。因此,法官甲能动司法,在法的正义与法的秩序发生冲突时,选择了法的正义价值,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效果。

    在案例二中,法院如果简单的按照破产法的相关程序审理这一重大破产案件,从法理上讲也无可厚非,但是却因为两家大型船企业的破产给当地经济带来极大的损失。在审理重大破产案的过程中,法官积极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创新机制,通过建立一系列有效的破产重整配套制度,探索企业市场化退出机制,紧紧围绕引进合适的战略投资者这一破产重整取得成功的关键,避免了巨额社会财富的损失,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这充分证明了司法直接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不但可行,而且有着政府部门等所不拥有的优势,显示了能动司法的巨大力量。

    以上案例表明,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国处于“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关键时期,国际经济形势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考验,也给人民法院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各级法院始终要把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认真履行审判职责、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同时,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为有效应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坚持能动司法,是法院保障民生的必然选择。通过审判执行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将保障和改善民生贯穿于人民法院工作的全过程;要在保稳定中发挥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在继续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前提下,依法加大对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性经济犯罪的惩治力度,坚决遏制刑事犯罪高发势头,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更好地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找准制度创新的途径和方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实现新时期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能动司法,是法院破解目前司法困境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面临着许多困境。这些困境,一方面来源于社会,另一方面则来源于司法制度本身的缺陷。这些困境的解决不能光依靠改变司法系统外部的环境去克服,更重要的是要依靠人民法院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从完善和改革司法制度本身着手,去探寻破解司法困境的解决方法。能动司法正是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下提出的新的司法理念,他的理念并不把社会作为变革的重点,而是将着眼点放在法院的审判过程和工作制度上,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和工作方式的改变,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逐步改善司法体制的外部环境,这对于人民法院进一步做好人民审判工作,实现审判工作与经济社会生活的良性互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三、能动司法之建言

    坚持能动司法,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是人民法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也是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工作的迫切需要。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以执法办案为立足点,要以提高审判质效为抓手,以提高办案效率为中心,以提升社会效果为根本出发点,通过自身审判机制不断改革完善,办出精案、铁案。同时,要注意延伸审判职能,积极提升司法建议,以此来推动社会管理的创新。能动司法的理念不仅要内化于人民法官的司法方式之中,固化为人民法官司法行为的基本立场,还要内化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之中,固化为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机制制度。如何能动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值得探讨的实践性课题,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

    (一)能动司法呼唤案例指导制度

    在我国社会急剧变革与转型时期,人民法院要把能动司法的要求落到实处,就必须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充分发挥案例指导的功能作用。我们必须充分发掘、认真研究、积极利用这些宝贵财富,从而为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提供不竭的动力。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推动下,在各级人民法院的探索实践下,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形成了以案例编纂为主要途径、以参考适用为主要特征的案例指导工作模式,有效回应了司法的时代需求。相对于成文法的稳定性、滞后性,案例具有鲜明的灵活性、及时性,从制度层面上把具有解释、明确、细化相关法律作用的案例集中梳理出来,创制指导案例,促进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实施的可预测性,是能动司法的鲜明体现。我国司法实践也表明,通过案例来指导审判实践,缓解法律不确定性问题,是行之有效的做法。

    (二)积极应对新拆迁条例,发挥能动司法功能

    新条例将强制拆迁交由法院统一裁决,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监督作用,使拆迁纠纷的处理更加公平公正。但法院自身也将面临着诸多复杂难题。在新的形势下,法院如何行使强制拆迁裁决权所带来的一系列挑战,已成为处理拆迁纠纷的当务之急。

    1、树立大局意识,建立拆迁案件及时报告制度。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党委政府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在拆迁工作中为了顺利的开展工作要争取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将依法受理的强制拆迁案件情况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人大报告,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人大的理解和支持,紧密依靠其政治优势,最大限度的排除行政干扰。同时与公安、消防、财政、社区等部门及时沟通协调,发挥各部门优势,信息共享,形成良性互动,努力克服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的不足,共同化解拆迁矛盾纠纷,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和谐稳定。

    2、严格听证程序,设立非诉执行裁定上诉制度。

    凡涉及拆迁案件,一律进行听证,严格听证程序,让拆迁双方就争议的焦点充分沟通协调,使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在听证中得以表达,充分考虑被拆迁方的观点利益,确保每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健全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上诉制度,当一审法院所作出的裁定违法或错误时,确保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提起上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集中力量化解矛盾纠纷,服务建设大局。

    涉及征地补偿的的拆迁案件,往往任务重,矛盾纠纷突出,为确保搬迁顺利,维护安定团结,法院应集中人力、时间、精力快速审理涉及拆迁等群体性矛盾纠纷;积极预防和化解涉及拆迁的各种争议;针对极少数外迁回流户,积极与党政包保小组配合,逐户上门宣讲法律和政策,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对个别“钉子户”,应依法加快行政和司法强制执行力度,确保工程建设如期进行,和谐能动拆迁将成为法院工作的主旋律。

    (三)健全诉讼服务体系,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人民法院在工作中一方面要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同时要强化诉前调解工作,积极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引导当事人先行就近、就地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同时,要充分发挥司法的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对不违反现行法律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给以一定的支持和肯定,充分调动各方面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性,综合运用多种渠道、多种手段、多种方式,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从而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1、聘请社会调解员,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法院从热心公益、有威望、有影响、有责任心的社会各界群众中选任法院的人民调解员,由于这些调解员拥有丰富的生活阅历及经验,更能从人民群众的立场依法依情依理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也要定期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司法素质,从而更好的开展调解工作。通过派员授课、邀请旁听庭审、亲临旁听人民调解员处理纠纷、对调解协议进行点评等形式,与人民调解员共同探讨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研究调解技巧,不断提高调解人员处理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向人民调解员发放常用法律、法规资料,讲解司法解释,创造性地开展指导工作。

    2、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衔接工作机制,促进社会稳定

    注重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相互衔接,形成彼此之间的良性互动。由于诉前人民调解尚未进入诉讼程序,可以有较大的灵活性,纠纷解决过程具有互利性和平和性,当事人的决定完全出于自身考虑而不受其他影响,为日后协议的自觉履行奠定了基础。为有效地维护稳定,切实做到从源头消除不和谐因素,以清和谐之“源”,探索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整合资源。在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前提下,通过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落实诉讼调解与行政调处、人民调解等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相互衔接和促进,构建调解网络,合理分流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完善司法体制,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为促进能动司法,完善相关司法体制,如健全便民诉讼机制,实行便民立案机制、巡回审判机制、司法救助机制、执行联动机制化解执行难题等。适度的体制外能动,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纠纷。建立诉前调解中心,强化调解意识,将一大部分案件化解在诉外,快速、高质量地钝化了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和谐。紧紧围绕“服务群众、促进和谐”这一主题,以群众工作为统揽,着力提升维护社会稳定能力,提升基础建设水平,提升民意表达渠道畅通度,提升服务民生、保障民生能力;要进一步加强与政府部门联动,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矛盾纠纷排查、研判机制,完善诉调对接等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平时、化解在小事上。另外,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立触屏式案件查询系统,并配有法院工作人员的系统操作演示,解答当事人相关咨询。通过这个系统,可以十分方便快捷查到全国范围内的审判、执行案件,有利于当事人更好的了解案件情况。

    结语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曾精辟的论述:“法律深深根植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而且真正的源泉乃是民族普遍的信念、习惯和共同意识”。其告诉我们推行能动司法应该考虑国情,立足现实,遵循规律。总结这几年能动司法的探索和创新执法办案新机制的经验,对于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效实施,实现高质量执法办案,有着现实和紧迫的意义。正如王胜俊院长所说的那样,能动司法要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出发,要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要从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出发。只有不断创新社会管理新途径,不断提高能动司法服务大局新水平,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笔者始终相信,能动司法即使在目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它迟早会成为中国司法制度史上一道亮丽的风景。 

    注释:
    [1]王胜俊:“坚持能动司法,切实服务大局”,2009年8月28日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
    [2]罗东川、丁广宇:《我国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评述》载于最高人民法院网。
    [3]杨林:《浅议能动司法》载于云南法院网。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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