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幼儿园2岁女童火中惨死父母获赔63万余
发布时间:2011-09-05 16:14:0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妍)   因幼儿园发生火灾,2岁女儿小雅(化名)在大火中死亡,小雅的父母向朝阳提起民事诉讼,赔偿各项损失66万余元。该起民事案件的5名被告包括幼儿园负责人、幼儿园阿姨以及给幼儿园房屋的所有人。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法庭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幼儿园的负责人王荣花应承担主要责任,房屋的所有权人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女童父母获赔各项损失共计637817.5元。

    2010年1月17日中午,北京市朝阳区一家无照经营的幼儿园内发生火灾致使一名2岁女童被烧死。经查,事故发生系该园员工李彦巧将取暖用电热器放置于床上后离开幼儿园去买菜,导致幼儿园失火。27岁的幼儿园园长王荣花因消防责任事故罪被朝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同时,42岁的幼儿园员工李彦巧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后,大火中被烧死的女童父母将幼儿园的负责人、幼儿园阿姨以及该幼儿园的房屋所有人诉至朝阳法院,索赔民事赔偿66万余元。

    李先生夫妇在起诉中称,2004年起其二人到北京打工并且常年居住在朝阳区。2007年10月24日,二人育有一女。2009年10月,夫妻俩将女儿送至曹先生、王荣花经营管理的阳光乐园幼儿园。然而在2010年1月17日,阳光乐园幼儿园因电线起火发生火灾,导致李先生的女儿被烧死。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的结果,涉案的阳光乐园幼儿园无照经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擅自开业接收幼儿入园,在安全及管理上存在重大的漏洞,且经相关部门通知整改后,仍未采取相关措施,最终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故对2岁女童被烧死的后果,阳光乐园幼儿园的负责人、实际经营者王荣花应承担主要责任,本院确定为70%。其丈夫曹先生夫应与王荣花在本院确定的责任份额内承担连带责任。李彦巧作为王荣花的雇员,其亦应在责任范围内与王荣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房屋的所有权人马先生夫妇,在明知王荣花无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为谋取租金利益,将房屋出租与王荣花经营幼儿园使用,且在接到多部门的检查及整改通知后,消极应对,未采取任何措施,故对火灾发生致幼儿烧死事故,马先生夫妇亦存在过错,对李先生的损失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本院确定为30%。

    综上,朝阳法院判决王荣花及其丈夫、阿姨李彦巧连带赔偿各项损失435282.25元,并赔偿李先生误工费7980元;房屋产权人夫妇赔偿各项损失191135.25元,并赔偿李先生误工费3420元。



责任编辑: 周翔飞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