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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连续交易多次 毒贩主犯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1-09-06 14:02:3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泽荣 钟宜华)   被告人购买了1克海洛因,将吸食剩余毒品分装在注射器中请2人帮助出卖,三天之内向多人多次贩卖注射器数支,三名毒贩领刑受罚。近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晏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刘山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刘为东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10日,被告人晏民从他人处购买了1克毒品海洛因和一张用于毒品交易的手机卡。回来后被告人晏民将吸食余下的海洛因分装在十余支一次性注射器中以便出卖。3月11日被告人晏民以每人每天100元工资和提供每天所需吸食的毒品,请到被告人刘山和刘为东帮他贩卖毒品,卖毒品的钱交到被告人晏民。2011年3月11日至13日期间,被告人刘山和刘为东一起70-80元一支的价格卖给卢某、王某装有海洛因的注射器数支。

    2011年3月13日晚,被告人晏民、刘山和刘为东三人在一起,晏民接到喻某电话要求购买毒品,双方在电话里谈好200元钱购买用注射器装好的毒品海洛因3支,并约好交易地点。喻某到了后,晏便安排刘山一人带着3支毒品海洛因去进行交易。正在交易时,被上高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刘山身上缴获装有毒品海洛因的一次性注射器2支。司法鉴定这2支注射器内白色粉末系毒品“海洛因”,净重0.05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晏民、刘山、刘为东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为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人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晏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被告人刘山、刘为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应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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