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未兑现优惠政策 开发商被判违约
发布时间:2011-09-07 08:46:0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彭祖源 邓育军)   商铺承租人因开发商未兑现其发放的优惠政策而要求解除合同和退还押金,但开发商以优惠政策只是一份商业广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为由而拒绝解除合同。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该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商铺寻租优惠政策为要约,判决解除合同,开发商退还押金。

    2008年3月,江西泰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开发电子商贸城,向商贸城附近的电脑商家发放了“电子商贸城针对樟树市电脑商家的优惠政策”,该优惠政策载明:内一楼40元/m2/月,签约三年租约免租一年半;在内一楼未形成80%市场不计租赁费,形成市场后的时间补充在签约合同内;整个电子城未形成80%市场不计物业费;此优惠政策仅限于2008年3月至5月进入电子商贸城装修及具备营业状况的商家。龚振浩遂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但未将优惠政策写进合同之中。后因电子商贸城未形成市场,未达到优惠政策提供的条件,龚振浩遂要求解约。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商铺寻租优惠政策内容确定、清楚,符合要约规定,应视为要约。且该优惠政策明显对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所以虽然未将其列入合同,也应将之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江西泰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兑现其发放的优惠政策,应视为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