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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事实举证不能 诉讼主张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9-07 09:02:52


     光明网讯(通讯员 申时焕)   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原告举证不能,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原告郎启娥系被告张孟怀、赵贵芳的亲侄儿媳,两家毗邻而居。2003年6月18日,被告张孟怀之子张玉龙与原告郎启娥发生相邻权纠纷,依法经镇雄县人民法院及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处理。2010年,原告郎启娥拖了一定数量的煤炭堆放于院坝内。被告张孟怀、赵贵芳、陈玉琼认为原告堆放煤炭的位置属公共通道,曾将原告的煤炭铲平以通行。2010年9月26日,经镇雄县司法局泼机司法所调解,当场对张孟怀夫妇进行了批评教育,张孟怀夫妇已当场将郎启娥抛洒的煤炭恢复原状。后原、被告双方为此仍发生纠纷,2011年6月29日,原告以2010年11月29日后其在昆明打工期间,三被告用同样的方法将其堆放的煤损毁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三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的损失3820元。

    审理中,原告对其提出的“2010年11月29日后其在昆明打工期间,三被告用同样的方法将其堆放的煤损毁”的主张,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案中,三被告是否仍持续对堆放的煤炭进行侵害,原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煤炭属生活消耗物,根据实际,也不适用恢复原状的请求;原告对其煤炭的损失,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三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郎启娥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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