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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车与摩托车相撞二人受伤 法院判赔十一万
发布时间:2011-09-07 10:27:3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熊莺)   2011年9月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渤海财险付给原告熊俊、熊兵、许招秀82139.36元;扣除被告徐晓军已支付的医疗费30500元,被告徐晓军付给原告熊俊、熊兵、许招秀9259.78元。

    2010年2月26日17时20分许,被告徐晓军驾驶小车从南昌向丰城方向行驶,当行至105国道,与对向行驶的原告熊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熊俊和熊华根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原告熊俊损伤构成轻伤甲级。后熊华根入院被诊断为胃窦腺癌。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徐晓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2月12日,熊华根死亡。经法医鉴定,该次车祸与熊华根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由于车祸对熊华根的身体造成了创伤,其创伤在熊华根疾病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加快了熊华根的死亡进程,故拟定车祸外伤的参与度为10%。肇事车辆系被告徐晓军所有,该车在被告渤海财险投保了交强险。

    法院认为:原告熊俊、熊兵、许招秀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质证和法院审查,合法有效,被告徐晓军依法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被告渤海财险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依法按照合同约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被告徐晓军造成第三人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由于本次事故加快了熊华根的死亡进程,因此,对熊华根治疗胃癌的医疗费按参与度损失10%计算较为妥当,并按照该原则计算刘全根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符合公平原则。原告熊俊等人的其他诉请项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超过赔偿标准和诉讼范围的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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