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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对其信任 诈骗钱财获刑罚
作者:孙文娟 发布时间:2011-09-07 13:50:12
9月7日,李强被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2009年,40岁的李强在山西给在当地一个耐火材料厂倒煤。后因煤价上涨,其挣不到差价,甚至赔钱。2010年2月,李强找到王启,称自己准备在巩义市新中镇茶店村开个煤场,想让王启合伙。王启说自己有其他生意不想投资煤场。李强遂借款2.5万块钱,称利息1毛钱,一个月后连本带利归还。王启便相信了李强。3月份,李强又向王启借2万块钱。后王启打电话催钱,却找不到人。2011年4月18日,李强在逃往新疆时,被新疆当地民警抓获。2011年4月25日被带回巩义市公安局。案发后,李强的亲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万元。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河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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