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龙光明)
收取他人支付的9000元货款后,不当面下账,也不出具收条,却说回家后会自行下账,后在双方结算时又无法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已下账。9月5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饲料经销商王小青败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起,养猪户黄观华陆续在王小青处赊购各种猪用饲料,每赊一笔,由黄观华在王小表的记账本上登记,不再另外出具票据;黄观华每偿付一笔货款,王小青不出具收条,而是由王小青当面在记账本上划掉相应款项。之后黄观华陆续赊购和付款。2010年9月3日,王小青在黄观华家收取了9000元货款,当时带记帐本,亦未出具收据给,只是口头答应回家后会划掉相应的帐目。2010年10月,双方进行了结算,王小青认为尚欠其货款12520元,但黄观华认为2010年9月3日所收的9000元未划掉,应予扣减,故只欠3520元。庭审中,王小青称已划掉的是5、6两个月的帐,但经计算,这两个月的帐目金额为11000多元,比9000元多出2000多元。
法院认为,王小青在2010年9月3日收9000元,既没当面划帐,也没有出具收据,故王小青就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已经划掉了这9000元。现其所举证据只能证明其曾划掉了11000多元的账目,又因与其所收的9000元相差2000多元,与常理不符,且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故不足以证明其所划的就是20010年9月3日所收9000元的事实。因此,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即应认定这9000元未划帐,应在所欠货款中予以减除。故万载县法院一审判决应在总货款中扣减9000元,黄观华应支付货款35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