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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撞上电动车 二人受伤获赔17万元
发布时间:2011-09-07 14:50: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国辉)   2011年9月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义、任坚根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151504元;被告万群自愿赔偿原告张义、任坚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0000元,因其之前已付了106221元,因此原告张义、任坚根自愿返还被告万群人民币86621元,此款在保险公司履行义务之日同时履行。

    2010年5月15日18时00分许,万群驾驶轻型货车,行驶至老105国道1763KM+500M处时,与张义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张义及搭乘人员任坚根受伤及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万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义、任坚根不负事故的责任。事后,张义、任坚根均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任坚根的伤势经法医鉴定构成伤残十级。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万群已支付张义、任坚根106221元。

    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上赔偿协议。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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