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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好处费运输海洛因 好处未得领15年重刑
发布时间:2011-09-08 16:17:0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清华)   家住河南省新蔡县龙口乡的被告人张强,为获取好处费帮人运输海洛因137.54克,近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

    2006年3月11日,张明(另案处理)在驻马店市一酒店里提供给被告人张强一双每只鞋中都装有一包毒品的皮鞋,让张强穿上带回新蔡县龙口乡放到张明家中,言明事成后给张强一定数额的好处费。当日下午,张强穿着该皮鞋从驻马店返回新蔡途中被公安布控干警抓获,当场从皮鞋中缴获疑似毒品可疑物两包。经鉴定,从总量137.54克的两包疑似毒品可疑物中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1.1%、1.9%。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强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据《刑法》第357条第2款“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和《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毒品的纯度低、诱惑犯罪的可酌定从轻量刑之规定,结合本案有诱惑犯罪的情节,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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