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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内裤藏毒运输毒品获刑八年
发布时间:2011-09-21 14:50:1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波)   日前,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冰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王冰携带毒品从德宏州瑞丽市乘坐车牌号为云M08439的客车前往保山。17时10分许,途经龙陵县龙山卡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从其裆部内裤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砣。经计量,海洛因净重30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运输毒品海洛因30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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