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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毒品62克乘列车 两吸毒人员运毒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1-10-18 16: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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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通讯员 郑妍)
吸毒人员携带数量大、明显超出个人吸食量的毒品进入铁路运输环节,最终以运输毒品罪受到法律制裁。10月18日上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运输毒品上诉案件,并当庭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审法院对被告人钱志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的判决。同案被告人张莹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6万元。
现年47岁的钱志平系江苏无锡市无业人员,去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当地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3年。同案33岁的被告人张莹,是钱的女友,1996年6月和2006年3月因吸毒分别被处劳动教养1年和2年6个月。 今年3月31日上午,钱志平伙同张莹经预谋一起来到上海,由钱提供毒资,张电话联系,花1.5万元购得毒品海洛因。当天中午,两人分别携带毒品持G7224次上海至无锡的车票进入上海火车站,在南广场候车室至通道,因形迹可疑被值勤民警带至民警服务台检查。趁民警不备之机,钱将随身携带藏有毒品的一个“利群牌”香烟盒抛弃在地上,张将1包用透明袋包装的白色块状物丢弃在座椅下,均被民警查获。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查获的香烟盒内白色块状物为海洛因,净重60.12克;张丢弃的白色块状物为海洛因,净重2.04克。 根据无锡市公安局出具的《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等证据证明,本案发生时,钱处于社区戒毒期间。戒毒主要用美沙酮等药物替代治疗,并定期接受检测。在治疗期间,社区戒毒者对毒品的依赖程度会明显减弱。 法院审理认为,钱志平、张莹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携带欲乘旅客列车予以运输,数量达62.16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钱志平曾因吸食毒品被多次行政处罚和强制戒毒,此次其处在社区戒毒期间,应通过药物治疗并控制吸食量,但仍携带数量大,明显超出其个人吸食量的毒品进入运输状态,仍有继续向社会扩散的可能性,其行为应依法认定为运输毒品罪,钱志平及辩护人关于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钱志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张莹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两被告人归案后都能自愿认罪。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原审法院的定性、量刑并无不当,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判。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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