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龚伟)
建筑工程公开招标,招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既不与中标方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也不安排中标方进场施工,中标方经多次协商无果,只得诉诸法院。日前,湖南省临澧县法院审结了此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临澧某行政单位赔偿临澧万福建筑公司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工程利润)损失156909.34元。
2008年10月被告临澧某行政单位办公大楼工程公开招标,原告临澧万福建筑公司依据招标通知规定提交了投标文件,经公开开标,评标小组确定原告临澧万福建筑公司为中标单位。当日被告临澧某行政单位的相关领导口头通知原告临澧万福建筑公司做好施工准备,确保公示期满后及时进场施工。此后原告临澧万福建筑公司立即开始购买木材、与他人签订劳务合同等开工的准备工作。2008年11月经临澧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后,招标代理单位常德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向临澧万福建筑公司送达了中标通知书。此后,被告临澧某行政单位一直不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安排原告进场施工,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也不给予原告任何答复。
法院审理认为,招投标方式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方式,中标通知书表明双方对订立施工合同达成合意,且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实际已将施工合同的实质内容固定化。被告临澧某行政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在原告多次催促下,既不与原告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也不安排原告进场施工,且至今二年多时间也不给予原告任何答复的行为属毁标行为,被告的行为属于违约。故根据原告所受到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工程利润)损失依法进行计算后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