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习四仔 邓育军)
9月2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等共计5147699元。
2009年12月3日,罗仁仁与罗忠群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罗仁仁将其占河南姚花春酒业有限公司53.3%的股份转让给该公司另一股东罗忠群,罗忠群支付罗仁仁股份转让款8000000元,股权收益730000,礼品货物146260元,共计人民币887626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支付守约方股权转让价款15%的违约金。另外,罗仁仁还代公司借款5000000元,也一并由罗忠群承担。2010年元月6日,罗忠群支付给罗仁仁4600000元,并出具尚欠4476260元的欠条,承诺在2010年5月1日前将欠款结清。此后,罗忠群未按约还款,罗仁仁多次催讨未果遂一纸诉状将罗忠群告上法院,要求罗忠群支付余款,承担违约金并支付全部欠款同期银行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及河南姚花春酒业有限公司是在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合法有效,被告罗忠群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就被告违约行为,因双方约定了违约金,故不应再予计算同期利息,被告须承担的利息只是原告代公司借款5000000元的银行利息,而非全部欠款所产生的利息。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