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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合调解离婚 丈夫自愿给予经济补偿
发布时间:2011-09-13 10:16:23
光明网讯(通讯员 申时焕 徐朝飞)
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离婚案件,双方自愿离婚,男方自愿给付女方经济补偿15000元。
原告范贤波与被告张喜于2004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同年7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结婚。双方婚初感情尚可,于2004年5月27日生女儿范雨笛。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原告范贤波曾于2010年8月26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但双方感情至今依然没有好转。2011年9月4日原告范贤波再次向法院诉求离婚。 庭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原告自愿给付被告经济帮助费人民币15000元,并定于2011年9月13日前付清。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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