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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车辆未经投保 酿发事故车主担责
发布时间:2011-09-13 11:26: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赖红彦)   将未投保的摩托车借给他人驾驶,结果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9月9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黄庆勇(即肇事车辆所有人)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黄吉斌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11万元。

    2011年5月24日,黄庆勇将自己的摩托车交给黄青驾驶时,被黄加进驾驶的摩托车(车后乘坐黄吉斌)追尾相撞,造成乘车人黄吉斌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黄加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青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黄吉斌不负责任。因车主黄庆勇未为自己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2011年8月26日死者黄吉斌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摩托车所有人黄庆勇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黄吉斌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1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则应由车辆所有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余下的损失再按照责任大小承担。交强险规定造成人身伤亡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1万元。该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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