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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工拒付余款 法院依法判付
发布时间:2011-09-13 14:15: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尹方杰)
2011年9月13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向原告熊平、被告龚小明送达了两人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被告龚小明向原告熊平支付水电安装工程款72061.7元。法官向原告说明,在判决书生效后如被告不履行,他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9年12月,原告熊平为被告龚小明承接的工程做水电安装,双方订立了书面合同。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水电安装工程款94333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两份。2011年,原告仅收到工程款1680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水电安装工程欠款77533元并按月息一分承担该款自2011年6月20日起的逾期利息。庭审中双方当庭确认该工程款税金为5471.3元由原告承担。 法院认为,该案中,原告已依合同履行完成了承揽工作,但被告至今尚未付清工程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的水电安装工程款,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欠条,足以证实,法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双方对税金由原告承担的意见达成一致,法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的利息部分,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该院一审判决被告龚小明向原告熊平支付水电安装工程款72061.7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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