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清平)
2011年9月1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游权威夫妇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给原告吴成章本金350000元及利息6000元。
吴成章与游权威夫妇合伙开发丰城市剑南街道余上刘家土地,2008年5月2日经双方结算,游权威夫妇出具欠据给吴成章。欠据载明:欠到吴成章现金350000元,余上土地退股此款7天之内付清,超期按月息0.02元计算。到期后经吴成章催讨,游权威夫妇未偿还,吴成章于2010年5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自行和解并撤诉。2010年7月12日游权威夫妇重新出具欠据给吴成章,约定利息按每年36000元计算,游权威夫妇收回原欠据。后经吴成章催讨,游权威夫妇支付给吴成章一年的利息36000元,本金分文未付,吴成章遂具状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合伙结算,被告游权威夫妇欠到原告吴成章现金350000元属实。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造成本纠纷的原因是被告游权威夫妇未及时归还欠款,被告游权威夫妇在该案中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游权威夫妇立即归还欠款3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7月12日算至还清款日止)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