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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山法院审结首例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案
发布时间:2011-09-14 16:18:0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周忠富)
2011年9月9日,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对一起寻衅滋事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何春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因被告人何春龙前次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该判决同时认定其不构成累犯。
2011年7月28日,公诉机关就被告人何春龙等寻衅滋事一案向该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表明,被告人何春龙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7年1月刑满释放。起诉书认定,被告人何春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 花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春龙虽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但何春龙出生于1988年3月17日,其前次犯罪发生于2004年7月至2005年7月,当时尚未满十八周岁,故依法不构成累犯。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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