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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无效
发布时间:2011-09-15 13:41: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文进)   未能提供通知债务人的相关证据,债权人转让债权无效。日前,广西省钦州市钦南区法院一审裁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无效。

    原告钦州市崛起粉灰开发公司是第三人刘新的供货单位。2010年8月4日双方对2009年的货款进行对账结算,刘新共欠原告的货款25万余元。对此双方达成一份履行书面协议:由于被告钦州市雄横贸易公司欠刘新的货款15万元,刘新遂将此债权转让给煤灰开发公司行使,由刘新负责将该债权转让通知贸易公司;上述债权转让后,刘新尚欠的货款于2010年8月20日支付完毕。同时刘新分别于2010年8月4日、6日向原告煤灰开发公司提供一份收据和一份说明材料,以保证15万元债权转让的真实、合法性。但上述材料中均没有被告贸易公司签字或盖章确认。协议签订后,刘新依约归还尚欠的货款,但被告贸易公司没有履行归还15万元的义务。为此原告煤灰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贸易公司支付欠款15万元,同时由第三人刘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第三人刘新欠到原告煤灰开发公司货款25万余元,双方权利义务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予以确认。第三人刘新与原告煤灰开发公司签订《协议书》进行15万元债权转让的法律行为,虽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没有证据反映该债权转让已经通知被告贸易公司,不符合《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所以该部分内容对被告贸易公司不产生效力。因此第三人刘新对欠到原告煤灰开发公司货款15万元仍应依法承担民事清偿责任。故判决第三人刘新支付给原告煤灰开发公司货款15万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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