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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户联保取得贷款 一户不守信用两户遭殃
发布时间:2011-09-15 13:45:1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9月14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刚、朱红霞返还原告李夏377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2008年4月7日,被告陈刚向江苏村镇银行借款80000元,被告朱红霞系其共同借款人,原告李夏及李燕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陈刚拒不偿还,江苏泗洪利民村镇银行从原告李夏在该行账户中扣取37719.54元用于偿还被告陈刚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上述款项。 法院认为,被告陈刚、朱红霞向江苏泗洪利民村镇银行借款,原告李夏为其承担保证责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由于被告陈刚、朱红霞没有及时还款,原告李夏承担了保证责任后,被告陈刚、朱红霞应向原告李夏履行还款义务。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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