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三户联保取得贷款 一户不守信用两户遭殃
发布时间:2011-09-15 13:45:1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9月14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刚、朱红霞返还原告李夏377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2008年4月7日,被告陈刚向江苏村镇银行借款80000元,被告朱红霞系其共同借款人,原告李夏及李燕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陈刚拒不偿还,江苏泗洪利民村镇银行从原告李夏在该行账户中扣取37719.54元用于偿还被告陈刚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上述款项。

    法院认为,被告陈刚、朱红霞向江苏泗洪利民村镇银行借款,原告李夏为其承担保证责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由于被告陈刚、朱红霞没有及时还款,原告李夏承担了保证责任后,被告陈刚、朱红霞应向原告李夏履行还款义务。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