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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狗咬伤顾客 店主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1-09-15 15:00:1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傅龙根 蒋建强)
顾客到商店购买物品,却被店主家的大狼狗咬伤,协商赔偿未果,顾客遂把狗主人告上法庭。日前,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决狗主人赔偿顾客医疗费等共计1500元。
2011年6月18日上午,原告袁军明到被告李平经营的食品批发商店购买商品,刚走到店内时即被告李平养的大狼狗将其左腿咬伤。当时,被告李平见到该情况后,给了原告袁军明300元钱让其看病。后经防疫部门诊断,原告袁军明需注射狂犬疫苗及狂犬免疫球蛋白,共花费医疗费1000余元。后被告李平以原告袁军明看病花费过大为由拒绝赔偿。于是,原告袁军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其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李平没有将其饲养的动物管理好,导致其饲养的动物对原告袁军明身体造成伤害,侵犯了原告袁军明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应当赔偿其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交通费和精神损失。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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