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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无证驾驶酿事故 法院判定平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1-09-15 15:51:08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仁良)   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由于双方都没有驾驶证,事故发生后也没有报警,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损失的50%。

    2009年12月7日,原告王家明驾驶摩托车与由被告濮春明驾驶的双排座小卡车(车主为濮春明父亲濮印清)在一个弯道上相遇,导致原告连人带车翻下公路之下,造成原告受伤的事故。由于双方都没有驾驶证,都没有向交警报案,当日原告被送往龙陵县中医院住院治疗4天。2009年12月9日在龙陵县中医院,在多人参与协商下,濮印清表示愿意承担原告费用的50%。由于原告伤势较重,医院建议转入上级医院治疗,2009年12月11日原告转入德宏州医疗集团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2天,2010年3月15日至3月27日原告到芒市创伤骨科医院拆除固定物,住院治疗12天。由于伤口发炎,原告又于2010年12月7日至12月17日到龙陵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了10天。之后,由于濮春明和濮印清都不愿意承担原告的医疗费用,王家明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2207.3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多人参与下达成口头协议,双方应当遵守执行,同时,该事故是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事件,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由于双方没有向交警部门报案,交警未做出责任认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根据公平原则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本案赔偿范围的50%的费用,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因此判决由两被告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26749.95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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