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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小组保管员挪用征地款13万 退款自首仍获刑
发布时间:2011-09-16 10:03: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姜华)   村小组的保管员,将政府发放的征地补偿款挪为私用,东窗事发后,虽退还挪用款并投案自首,仍免不了承担刑事责任。2011年9月14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挪用公款的案件,一审以被告人熊武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因江西省金溪县重点项目南干渠改道和城南污水管网建设工程要征用秀谷镇北门村委会第八村小组的土地。金溪县秀谷镇政府于2010年3月19日、2010年8月28日、2010年12月22日分别与北门村委会第八村小组签订了三份征地补偿协议。金溪县秀谷镇政府于2010年3月23日将45000元、2010年9月3日将130000元补偿款拨付到被告人熊武在金城信用社开设的一活期存折账户上。2010年12月30日秀谷镇政府将5250元补偿款拨付到被告人熊武在金城信用社开设的另一活期存折账户上。上述征地补偿款到账后,被告人熊武陆陆续续将钱取出,其中支付了村民补偿款、村开支39236元及交纳村民医疗保险5400元,剩余的征地补偿款135614元被其挪用,用于养鸡及日常开支。熊武挪用公款被发觉后,熊武的弟弟替其将挪用的公款全部退还给秀谷镇北门村委会第八村小组。2011年4月22日,熊武到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武利用自己担任村小组保管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征地补偿款135614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熊武案发后能够积极退还全部赃款,且到检察院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故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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