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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付租金被扣车 起诉房主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9-16 10:40:52


     光明网讯(通讯员 肖是桂)   不付房租钱摩托车被房主扣押,为此起诉房主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赔偿损失。9月15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解除原告陈国安与被告林世瑾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告陈国安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租赁房屋腾空交还给被告林世瑾,并给付被告林世瑾自2010年10月2日起至交还房屋之日止的房租;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5年12月,原告陈国安与被告林世瑾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临街四间店面经营摩托车销售业务,租赁期限为8年,即自2006年3月2日起至2014年3月2日止,月租赁费950元,每年年底一次性付清当年的租金。2009年3月,经双方协商变更为每季度交付租金。2011年8月2日,被告因原告未交付2010年第四季度和2011年前二个季度的租金,经催收未果,便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其于2011年8月15日前交还房屋。原告接此通知后并未付清所欠租金。2011年8月17日,被告强行到原告店中将其8辆摩托车扣押。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赔偿营业损失,并申请先予执行,要求返还被扣摩托车。

    被告林世瑾提出反诉,要求解除与原告陈国安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交还房屋,并给付自2010年10月2日起至交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

    审理过程中,法院依原告申请,已裁定先予执行,返还了原告8辆摩托车。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按约定交付租金,已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其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诉请被告赔偿营业损失,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亦不予支持。被告林世瑾提出反诉,要求解除与原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原告给付自2010年10月2日起至交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其诉请合法有据,应当支持。但其擅自扣押原告摩托车的行为明显不当,现虽已返还原告,未造成损失,也应提出批评。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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