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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被打伤无证据 诉至法院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9-16 11:24: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林青)   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杨定和诉被告杨进跃、谢小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原告杨定和与被告谢小军曾有过经济纠纷,在法院解决时被告杨进跃也在场旁听,参加过调处。2010年11月28日,谢小军驾车到龙陵花桥加油站加油,杨定和看见谢小军,两人相互发生撕打,并不同程度受伤。原告杨定和到龙陵县人民医院住院5天。后经公安机关调解,确定损失数额,杨定和的医疗费、误工费损失近1000元,被告谢小军损毁的手机价值1160元,但因赔偿数额有争议,调解无果。此后,原告杨定和认为被告杨进跃曾参与过调处自己与谢小军的经济纠纷,故被告杨进跃就是谢小军的帮凶。因此,原告杨定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小军、杨进跃两被告赔偿其各种损失420000元。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责任的认定: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双方都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案件审理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且经法院主持调解无效。该案中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420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无相应的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杨定和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上诉保山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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