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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后不付退股款 起诉合伙人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09-16 11:34: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春荣)
2011年9月1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徐荣发、罗美容欠原告刘根元本息35.6万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原告刘根元与被告徐荣发、罗美容合伙开发土地,2008年5月经双方结算,被告徐荣发、罗美容出具欠据给原告。欠据载明:欠到原告刘根元现金35万元,土地退股此款7天之内付清,超期按月息0.02元计算。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徐荣发、罗美容未偿还,原告刘根元于2010年5月向法院起诉,后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并撤诉。2010年7月被告徐荣发、罗美容重新欠据给原告,约定利息按每年3.6万元计算,被告徐荣发、罗美容收回原欠据。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徐荣发、罗美容支付给原告一年的利息3.6万元,本金分文未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合伙结算,被告徐荣发、罗美容欠到原告刘根元现金35万元属实。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造成本纠纷的原因是被告徐荣发、罗美容未及时归还欠款,被告徐荣发、罗美容在本案中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徐荣发、罗美容归还欠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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