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未婚同居做人流 索要赔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09-16 11:42:1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晏胜民)   婚前同居怀孕,人流手术后却遭男友抛弃,黄小花将男友姚卫东告至法院,索要赔偿其人流手术费用及精神损失费。2011年9月9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姚卫东赔偿黄小花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500元。

    原告黄小花与被告姚卫东于2009年6月下旬在深圳市打工时同居。同年12月22日,黄小花到阳光医院妇科就诊,被诊断为早孕。第二天,黄小花又到该医院要求做人流手术,被告姚卫东在《人工流产手术同意书》“病员或家属对手术意见”和“家属签名”一栏中签名并签署“同意手术”的意见。手术后双方产生矛盾,姚卫东不愿继续与黄小花同居生活,黄小花只得回家休养。2011年5月50日,黄小花遂诉至法院,要求姚卫东赔偿手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4200元。姚卫东却以黄小花怀的是他人的胎儿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姚卫东辩称原告黄小花是怀了他人的胎儿后找上门来与其同居,因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造成本案纠纷,双方均有责任,法院确定原告与被告应按5:5的责任比例来分担人工流产手术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均以发生的费用对半承担。关于精神损失费问题,黄小花本人虽然对造成本案纠纷有一定责任,但未婚先孕导致其被迫人工流产确已对其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故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