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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经理受贿贱卖下属公司厂房 积极退赃获罪免刑
发布时间:2011-09-16 15:46:45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其明)
9月16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奎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王家明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2008年9月,被告人刘奎跃、王家明代表呼伦贝尔市电业局与海拉尔区建设办事处光明村协商以15万元出售电业局下属海拉尔宏建电力实业总公司建在光明村的镁砂厂厂房。协商过程中,光明村委会提出给二人好处费每人1万元,条件是电业局以10万元的价格将镁砂厂厂房卖给光明村。2008年9月25日,被告人刘奎跃、王家明代表宏建电力实业总公司与光明村签订了镁砂厂出售协议,以10万元的价格将镁砂厂厂房卖掉。光明村付给二人每人1万元好处费。后10万元卖房款经宏建公司偿还呼伦贝尔市电业局光明集团公司的管理费入到呼伦贝尔市电业局多经办帐中。 2010年1月2日,被告人刘奎跃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从呼伦贝尔市电业局下属企业宏建公司上交呼伦贝尔市电业局光明集团公司的10万元管理费中提取5万元现金,以个人名义借给刘亚萍购买住宅楼。2010年5月21日刘亚萍将所借5万元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奎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集体企业职工被告人王家明合谋,为他人谋取利益,二被告人均收受贿赂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奎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个人名义将5万元公款借给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刘奎跃犯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刘奎跃受贿赃款已退缴,挪用公款案发前已归还,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王家明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可免予刑事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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