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仁良)
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土地经营权转让纠纷,由于原告租赁的土地位于城乡规划区内,合同已经没有实际履行的可能,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土地租赁合同。
原告黄意与被告赵钟明在亲戚、朋友的介绍下,通过协商于2010年12月11日就属于被告承包户承包的水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期限为十年,用于原告建盖临时性房屋,同日,原告向被告的妻子支付了租地定金10000元。2010年12月12日原告与案外人达成施工协议并支付了相关的材料款和工程预付款,后来原告还与他人达成了两份附属工程协议。之后,原告在未取得批准手续的情况下组织施工人员在租赁的土地上施工,建盖钢架结构用房。由于该租赁土地位于城乡规划区内,2010年12月24日,龙陵县城乡建设局向原告下发了《建设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建设工程停工核查通知书》,责令原告停止施工。后来,原告曾经要求被告就该纠纷进行协商,但未果。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予以解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期限为十年,其用途是建盖临时性房屋,该行为没有根本改变土地的用途,该出租行为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应为有效,但由于该租赁土地位于城乡规划区内,该区域内政府不批准建盖临时性建筑,该合同已无实际履行的可能,应当予以解除。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作用,原告在未取得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建盖房屋,被告明知道出租的土地在规划区内不得建盖房屋而与他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双方都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由原告赔偿被告土地损失费8000元,土地上的建筑物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自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