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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树砸到过路车辆 法院判决赔偿
发布时间:2011-09-17 10:48:27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林青)
砍树未实施安全措施,砸到行驶车辆,双方产生纠纷。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1年2月12日,原告龙尚勇驾驶江淮小货车到龙江收废品,12时许经过镇龙线15K+200米处时,被被告杨明树砍倒的树砸损车顶及挡风玻璃,事发后,原告曾先后找到镇安派出所、龙江派出所、镇安交警等相关部门进行解决未果,因此,原告龙尚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认为自己砍树倒下砸坏原告的车是事实,但原告在驾驶车辆时也应有注意义务,因此,自己只应承担该事故损失30%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砍树砸损原告的车辆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原告车辆损失修理费1850元,有合法证据证实,该院予以支持,其诉请的误工费,因无相应证据证实,该院不予支持。因此判决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修理费人民币1850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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