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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参与诉讼 法官调解更换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1-09-17 11:14:0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珊)   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发现委托代理人未成年不具备代理人资格,法官释明后两被告及时更换代理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去年7月,吴丽丽向泾县玉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同日,吴丽丽夫妇用房产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卫东为吴丽丽的借款提供担保签订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吴丽丽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至今年4月的利息,余下本金利息未归还。该贷款公司遂将吴丽丽夫妇和王卫东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诉讼期间,吴丽丽归还了借款本息2万元,尚欠本金35198元及自今年9月后的利息。

    审理中,吴丽丽夫妇委托其子参与诉讼调解,法官在询问代理人身份信息时其声称已年满18岁(虚岁)。后经核对身份信息时发现其实际年龄未满18周岁,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承办法官及时释明后,吴丽丽夫妇重新委托代理人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吴丽丽夫妇自今年10月、11月每月月底归还本金1万元及相应利息,余款及利息于今年12月底前还清;王卫东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三被告不能按约清偿,该贷款公司对抵押物(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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