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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雇主公司起诉索赔
发布时间:2011-09-19 09:44:3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宁昀)
雇员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不治身亡。 雇主公司现起诉索赔。
2011年5月5日5时左右,原告栢松林公司雇员王秋生驾驶原告所有的重型普通货车与被告王富财驾驶的被告高春恒所有的中型自卸货车相撞,经北京市平谷区公安局交通支队认定,王秋生与王富财负事故同等责任。王秋生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车辆严重损坏。被告高春恒的涉案肇事车辆在承德支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该保险公司拒绝对原告在事故中的损毁车辆定损。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王富财、高春恒赔偿原告车辆清障施救费、服务费以及为王秋生垫付的医药费、丧葬费(车辆损失待评估后计算);被告承德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承担赔偿责任。 在该案开庭期间,被告承德支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被告王富财及高春恒提出其已在(2011)平民初字第4179号判决书(此案原告系死者王秋生家属)中履行了对王秋生的丧葬费用赔偿,故不同意原告之诉讼请求。 该案原、被告双方均同意通过摇号的方式选择车辆损失的评估鉴定单位。现该案仍在审理中。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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