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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户”男子实施盗窃 法院骨龄鉴定量刑
发布时间:2011-09-19 11:44:1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傅龙根)
男子实施盗窃犯罪后被送上审判台,但其未办户口,法庭在无法查实其真实年龄的情况下,同意对其做骨龄鉴定,依此为据作出判决。近日,江西省新干县法院审理了该起盗窃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小华拘役5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小华窜至新干县的一家公司,趁无人之际在该公司盗走现金3200元。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据杨小华本人称,家中已无亲人,他并不是特别明了自己的年龄,只表示大约为18岁。审理时法官发现,杨小华其实是一个“黑户”,其未在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法庭也无法查实杨小华的真实年龄。考虑到杨小华可能是未成年人,法庭同意让杨小华做“骨龄”鉴定。2011年1月,法院聘请司法鉴定机构对杨小华做了骨龄鉴定。一个月后,新干县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鉴定结果显示,被告人杨小华在案发时年龄为17岁。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小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因对其作出的骨龄鉴定为17岁,法院予以采信,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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